-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房转移登记
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按各经办分中心服务地域范围办理,具体地址和电话附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1.继承或受遗赠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1.登记申请书;
- 2.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 3.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4.买商品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屋销售票据;
- 5.屋产权调换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重置价评估单及建筑本体工程造价测算证明;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原《房屋所有权证》如无法提供,应提供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 6.法判决发生转移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相关材料;
- 7.改回迁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三方补充协议、交款票据等;
- 8.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 9.买单位自建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单位自建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 10.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 11.新机制房屋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购房合同、新机制资格审核证明或拆迁协议书、交款票据等;
- 12.困房屋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款票据、解困证明等[注:在单位出具同意办理个人产权证明,以及还款票据(单位出具的财政统一印制还款票据)的情况下,可将解困房房屋直接办理在个人名下];
- 13.房拍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材料(注:开发公司配合的,证明材料应为购房人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屋销售票据等;开发公司不配合的,证明材料应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 14.集资建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职工购买住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购房票据等;
- 15.合作建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及参加合作建房协议、购房票据等;
- 1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1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依据: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按政策条件新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0。
承诺时限为正式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申请—完税—受理—缴费并领取登记结果(自愿邮寄送达)
权利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并在接到交费的提示短信后,按承诺的办理时限,持身份证明、受理凭证到窗口交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各经办分中心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道里一分中心 | 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 87630943 |
道里二分中心 | 道里区经纬街139号 | 87052237 |
南岗分中心 | 南岗区和兴路177号 | 86303175 |
道外一分中心 | 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 | 88947319 |
道外二分中心 | 道外区南直路703号 | 57681115 |
香坊一分中心 | 香坊区中山路17号 | 55641145 |
香坊二分中心 | 香坊区民生路101号 | 82632063 |
平房分中心 | 平房区机装街14号(建文小区2号楼) | 86520893 |
哈西分中心 | 南岗区王岗大街807号 | 85986635 |
群力分中心 | 道里区崂山路352号 | 85986641 |
迎宾路分中心 | 高新技术开发区太行路2号 | 16603601294 |
经开分中心 | 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 82320530 |
松北分中心 | 松北区松北一路8号 | 85986619 |
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按各经办分中心服务地域范围办理,具体地址和电话附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1.继承或受遗赠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4.因买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 5.因互换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互换协议;
- 6.因赠与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
- 7.因奖励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奖励文件;
- 8.因继承、遗赠房屋发生转移的,可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等;也可按《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办理。
- 9.因抵债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抵债转让合同;
- 10.因房改售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市房改办审批核准的申报材料、《准予出售公有住房通知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意见》、国有住宅房屋租赁证;开发产房改和单位产房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1999年市联合确权办的《准予售房通知》;
- 1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1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13.因拍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的,还需提供已生效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等材料;
- 14.①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②在原产权人配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产权人和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
- 15.因共有人发生增减、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共有人发生增减、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1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7.因夫妻离婚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法院判决等证明房屋归属的材料;
- 1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1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依据: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按政策条件新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0。
承诺时限为正式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咨询—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权利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并在接到交费的提示短信后,按承诺的办理时限,持身份证明、受理凭证到窗口交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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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力分中心 | 道里区崂山路352号 | 85986641 |
迎宾路分中心 | 高新技术开发区太行路2号 | 1660360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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