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区印发了《哈尔滨市松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暂行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暂行规定》,经履行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程序后予以印发。
三、基本框架内容
本暂行规定共十章五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合同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监督、罚则、附则。
四、出台意义
本《暂行规定》出台,是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村集体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创新农村经济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我区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提高了相应管理规格,更加规范,为全市首例,填充了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域的空白。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暂行规定》由松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88107861)。
政策原文:http://sbqxxgk.harbin.gov.cn/art/2023/4/4/art_26594_25731.html